免费交友征婚交友(这样征婚有诚意吗为何藏着掖着)

发布时间:2023-02-10 15:18:12

免费交友征婚交友(这样征婚有诚意吗为何藏着掖着)

免费交友征婚交友文章列表:

1、「单身男女之交个朋友」月收入8000丨50岁女子真诚征婚希望对方有文化2、单身男女生物制药行业工作男生征婚,收入五千左右3、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相关法律知识汇总4、这样征婚有诚意吗为何藏着掖着

「单身男女之交个朋友」月收入8000丨50岁女子真诚征婚希望对方有文化

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单身男女”公益栏目自2017年开办以来,多对有情人在此相识相知相爱。更有在此结识、走入婚姻殿堂、产下爱情结晶的伴侣。自2022年2月,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已先后在长春、农安两地成功开办两场线下相亲交友会,成功牵手多对嘉宾,获得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在此前征集单身嘉宾的过程中,我们也接收到许多单身老年朋友的交友需求,所以“单身男女”栏目开辟老年交友专场,搭建专属老年朋友的交友平台。

今天向大家介绍的是来自长春市宽城区的刘女士

刘女士,50岁,身高1米65,体重110斤

从事个体服装行业,月收入8000左右

有住房,孩子已上大学

刘女士介绍,自己性格开朗,不计较,平时喜欢唱歌、跳舞、瑜伽、游泳,身体素质很不错。目前她不仅有个体收入,也有养老金。“现在找一个,今后要在一起很多年,所以希望能找个条件差不多的。”

关于择偶要求,她表示对方一定要有文化,最好有稳定收入,月收入5000以上,要有房;长春本地人,教师、公务员等工作的优先考虑;外貌上她并不挑剔,更看重人的内在品质。

进一步了解嘉宾信息可联系红娘热线:13080025631

二三里单身男女“交个朋友”老年交友专场火热开启,无论您是想交个年龄相仿的朋友,还是需要为家里的长辈介绍对象,只要编辑姓名+年龄+身高+体重+收入+住房+家庭情况+一张近期照片,发送给二三里红娘微信:13080025631(电话同),就可以参与报名。欢迎大家积极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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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媛媛

单身男女生物制药行业工作男生征婚,收入五千左右

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单身男女”公益栏目自2017年开办,免费为单身朋友们发布征婚交友信息,5年间促成40余对有情人走进婚姻殿堂。

2022年栏目升级,在情人节、七夕、光棍节等节点策划组织多场线下公益相亲会,累计数百人到场参与,赢得社会各界人士一致好评。

2023年开启新的篇章,“单身男女”栏目继续发力,为还在寻觅缘分的朋友们架构姻缘桥梁。

期待有缘的你!

嘉宾信息

姓名:赵阳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91.2.19

学历:本科

身高:180

体重:168

属相:羊

星座:白羊

工作:生物制药

收入:五千左右

婚姻子女情况:无

父母家庭情况:

房车情况:无

居住地:单位宿舍

性格爱好:看书.听歌

择偶标准:无

联络方式:19975877880

《单身男女》嘉宾征集还在继续!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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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相关法律知识汇总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行业规范尚不健全,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婚介机构”)与征婚人就婚姻介绍服务的约定相对粗糙,因此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纠纷屡见不鲜。笔者检索了江浙沪地区自2011年以来的相关案例,挑选其中典型者,对案件事实予以简化,对法院观点予以评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促进婚介机构规范运作,征婚人拥有更好的服务体验。

案例一:卫某某与上海世纪佳缘婚姻介绍服务中心、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725号

关键词:解除合同 退还服务费 违约金

基本案情:2015年3月13日,原告卫某某与第一被告上海世纪佳缘婚姻介绍服务中心签订为期6个月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原告提出解除的,合同款不予退还;第一被告提出解除的,合同款应全额退还。为此,原告支付了服务费80,000元,由第二被告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收。次日,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两被告退还服务费80,000元。

法院观点:原告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第一被告虽予同意,原告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关于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约定相当于是对该违约行为约定了违约金,根据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违约金明显过高,法院调整为10,000元,第一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70,000元。至于原告要求第二被告承担合同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并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如果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征婚人要求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过高(超过造成实际损失的30%,可以认定为过高[1]),法院一般会予以调整。

合同签订后,婚介机构一般会先搜集、筛选部分符合征婚人要求的征婚对象信息,为此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考虑婚介机构的该实际损失、无过错以及预期利益等,法院通常会判决征婚人承担一定的违约金,婚介机构返还部分服务费。至于具体金额,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为免争议,笔者建议:

1. 细化约定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前者包括征婚人因自身原因(没有无理由,因去外地、国外工作、居住,因与婚介机构介绍的对象外的第三人结婚等)要求解约,后者可以根据完成约见次数占合同约定总次数的比例设置相应的违约金。

2. 明确约定冷静期,比如在征婚人支付服务费后48小时内,婚介机构不得主动联系征婚人,在此期间,征婚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返还登记服务费外的全部费用。[2]

案例二:胡某某与上海浦东梅园婚恋交友中心服务合同纠纷案(2018)沪0115民初40408号

关键词:虚假信息不符合择偶要求 解除合同 退还服务费

基本案情:2018年1月9日,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上海浦东梅园婚恋交友中心签订《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一、被告提供的服务包括:1. 被告会员的婚介资料查阅;2.个别约见服务场所;3.婚恋心理咨询和婚恋法律咨询等。二、服务次数12次,每月推荐1次。三、被告在安排约见前必须告知真实情况并征得原告同意。被告提供虚假信息行为和虚假服务,原告有权要求合理退款和赔偿。四、原告如因自身因素要求终止婚姻介绍服务,被告不予退款。

同日,原告填写《个人情况登记卡》,载明:“觅偶要求:人品好,身体健康,有稳定工作,最好建筑设计、金融分析、IT,年收入30万左右,重点高校本科以上,门当户对,独立婚房、车,大5岁左右,1.72米以上,文质彬彬,儒雅,江浙沪人上海户口”。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30,300元(含300元登记费)。

后原告认为被告推荐的候选人信息虚假,均不符合原告的择偶要求,要求解除上述合同,退还服务费300,000元。

庭审中双方确认:一、上述合同于2018年6月1日解除。二、在被告推荐的候选人中,原告约见了其中4个。

法院观点: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于被告收取的服务费,被告为原告推荐的候选人符合合同约定的人数、频率,且在征得原告同意后才安排约见,可见被告已经对候选人的基本信息进行了初步筛选,并未罔顾原告的择偶要求。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约见的对象的信息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曾宣称其有600个会员符合原告要求,无法证实被告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虚假服务的行为。

婚介工作具有特殊性,恋爱交往具有主观性,成功需要一定的概率,即使如原告所述存在个别候选人不符合原告要求,亦不能全盘否定被告的婚介工作。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酌情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18,000元。

征婚人以婚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属于较为常见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纠纷,但是征婚人往往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婚介机构存在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征婚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并未论证征婚人的违约责任,而是直接根据合同履行情况确认婚介机构有权收取的服务费金额,笔者认为有待斟酌。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是一种非典型合同,[3]以提供潜在结婚对象的信息为主要内容,不以促成婚姻缔结为收费条件,在性质上有别于合同法上的居间合同。因此,婚介机构介绍的所有对象结婚均未与征婚人结婚,并不构成婚介机构违约。

为免争议,笔者建议:

1. 尽量明确约定可以客观判断的择偶要求(比如年龄、身高、体重、学历、职业、收入、籍贯等)、服务期以及介绍次数。实务中,婚介机构工作人员可能出于业绩考虑口头承诺介绍到成功为止,但未落实到合同中,可能不被支持。[4]

2. 每次约见前,婚介机构告知真实信息,征得征婚人同意。每次约见后,婚介机构及时让征婚人书面(邮件、短信、微信等)确认婚介服务是否符合要求;相应的,若征婚人认为当次婚介服务不符合要求,及时向婚介机构书面反馈。

3. 婚介机构避免虚假宣传,妥善核查候选人的基本信息(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工作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包括查看原件、要求提供复印件,以免承担违约赔偿的民事责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

案件三:蔡某某与上海市虹口区天合婚姻介绍所服务合同纠纷案(2019)沪0109民初10740号

关键词:父母签约子女不配合 发票 解除合同 返还服务费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13日,原告蔡某某在被告上海市虹口区天合婚姻介绍所为其女儿填写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征婚人士登记表。2018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一、被告提供婚介服务,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服务次数为6次,服务费为20,300元。二、合同签订之日原告应付清全部服务费,被告收到服务费后应立即开具发票。三、在服务期内,原告如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婚介服务,被告不予退款。另,原告在合同空白处手写:“女儿不知道婚介,一切事宜由母亲全全负责”。同日,原告付清全部服务费。

2018年11月5日,被告工作人员联系原告,将根据原告要求遴选的征婚对象信息告知原告。

2018年11月6日,原告以被告未即时开具正规发票为由提出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因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另,被告处张贴普通服务、白领服务、事业成功人士服务等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明确每位另收取验证登记费300元。

法院观点:考虑案涉合同项下的婚介信息服务带有特定人身性质,无强制履行之可能,若原告无履约意愿,合同实际已无法履行,法院确认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虽然被告未在原告缴纳服务费当日向原告开具发票,但延迟开具发票不是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事由,原告于签约第3日单方要求解除合同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至于退还款项的金额,原告缴纳的300元根据被告处张贴的收费标准系另外收取的验证费,且被告已经实际履行该部分服务,故对于该300元不予退还。综合考虑原、被告的违约情况及被告已经为原告提供的服务,法院酌定被告应退还原告服务费1.6万元。

父母未得到子女授权与婚介机构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属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只要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事由,应为有效。但该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不具备强制履行的可能,因此只要一方不愿履行,法院会判决解除。

对于该情形下违约责任的认定,虹口法院在本案中认为系父母的单方过错;但在更早案例中认为婚介机构亦存在过错,即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5]。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以促使婚介机构征求征婚子女的意见,减少纠纷。

为免争议,笔者建议:

1. 父母在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前征得子女同意,取得授权文件,以免自己的用心良苦换来与子女、婚介机构的争议。婚介机构亦应审慎核查父母是否取得子女的同意、授权,以免争议发生时被认定为存在过错。

2. 部分地区如上海会要求婚介机构公开各项服务的收费价格[6],就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收费价格而征婚人实际享受的服务,可能会以婚介机构公开的价格为准。

案件四:张某某与黄某某合同纠纷案(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006号

关键词:涉外婚姻介绍 返还收费

基本案情:2012年8月,原告(被上诉人)张某某经被告(上诉人)黄某某介绍前往越南相亲。2012年8月21日,张某某向黄某某支付婚介服务(担保)费35,000元。后张某某对介绍的越南女子不满意,遂要求黄某某退还35,000元。因张某某多次要求黄某某退款未果,故涉诉。另在庭审中,黄某某承认其QQ号码的签名曾为“不成功不收费”,但表示其只是根据自己娶妻的经历表达越南方面不成功不收费的意思,不是其要开展业务。

法院观点:由于双方之间的口头合同违反社会公德并违反国家禁止进行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的规定,故该合同应属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系争款项并无不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104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我国禁止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从而避免借介绍婚姻之名,侵害妇女权益。因此,涉外婚姻介绍服务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无效。

结合上述案例,笔者建议:

1. 征婚人不要接受涉外婚姻介绍服务,以免人财两空;

2. 征婚人关注婚介机构是否依法成立:在工商部门按企业注册,或者在民政部门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且年检合格。若自然人从事婚姻介绍服务,并索取高额介绍费,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进而认定合同无效,判决返还介绍费;

3. 征婚人关注婚介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婚介执业资格证书》。

所谓前车之鉴,后车之师,笔者希望以上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相关的典型案例有利于促进婚介市场的健康发展,帮助广大未婚男女青年避开一些坑。值得关注的是,随着婚介机构数量的增长,部分地区如上海会成立行业协议,其官网会公开投诉通告,亦可以帮助征婚人在选择婚介机构时做出决定。

[1]参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在“杨某与北京我主良缘婚姻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我主良缘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在签订案涉婚介服务合同的2个多小时内,被告营销行为强度过大、时间集中、不间断陈述,足以干扰原告正常作出决策的状态。因此法院赋予原告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返未履行服务期间的费用的权利,以与被告的营销能力优势相抗衡,保障市场经济生态平衡。参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杨豪与北京我主良缘婚姻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我主良缘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苏0591民初9054号。

[3] 参见张春普,张亮亮对:“婚介服务合同含义、性质及其法律适用的探究”,载于《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2年11月第32卷第6期,第58、59页。

[4]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陈某与上海虹口区美丽情缘婚姻介绍所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155号。

[5]参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单某某与上海市虹口区XX婚姻介绍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沪0109民初15036号。

[6]参见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2004修正)第十二条:“(明示制度)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许可证,明示服务项目,公开收费价格。”

[7]东海县人民法院:陆方海与孙家勇、乔万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苏0722民初2716号。

这样征婚有诚意吗为何藏着掖着

那位代儿征婚的妈妈走了,面谈三小时,无果。

销售万分想收她的钱,却又不敢,若收,负责安排的红娘要骂娘。

据这位妈妈说,家里经商,儿子毕业于英国名校,现集团公司高管,家中房产一串。儿子高且帅,有修养……

想找家世好,外形气质佳,大学学历的女孩。

这样的条件,无论婚介储备会员,还是去外面婚猎,但凡女孩符合条件,都愿意见见她儿子。只要收进来,不愁安排,这钱,婚介稳赚。

然而,儿子在哪工作 不说。收入多少 不说。哪个学校毕业的 不说。连名字都不肯说,就一个姓。

户口复印件,不给;学历复印件,不给;相片,更不给。

登记表上只让写:33岁,一米八二。除此外,皆隐私。

这怎么跟人介绍

如果皇帝选妃倒可以这样操作,可惜,大清亡已逾百年。

但凡正常的应征者,都会询问对方具体情况。一问红娘三不知,就会诘问婚介怎么搞服务的,到底介绍的什么人 没弄清楚就给介绍,靠不靠谱

不是个例

类似事例,在婚介,很常见。

不敢说征婚者没诚意,至少表现得缺乏诚意。

有些人,说是来征婚,对自己的情况,却遮遮掩掩。草草填写登记表,不愿留下证件复印件,不给生活照。

有些代征婚的父母,过度保护孩子,不肯说子女在哪工作,不告知毕业院校,不透露姓名。

相反,对征婚对象的信息,要盘问得一清二楚。何止要问对方的收入、居住楼盘、学历,甚至对方父母做什么的 双亲有没有什么病 祖宗八代是啥情况,都要刨坟刨出来。

自己信息不示人,你凭什么,看别人的

来婚介征婚,双方是对等的,不存在谁求谁。

一开始这点认识都没有,那将来在婚姻上也难有平等意识。不能说,因为你某一方面有优越感,在征婚领域,就可以俯视万物。

换位思考,如果给你介绍一个人,你问对方做什么的 保密;住在哪个区 保密;家里有些什么人 保密。这样的人,你会见吗

如果这个人,什么证件都拿不出来,你见吗

既然你不见这样的人,你凭什么认为,别人会见什么都不肯说,什么证件都没有的你。

人啊,很矛盾,一边要求婚介提供详细审核的真实人选,一边却把自己包藏得很深。

如果坚持认为,我付钱我为尊,那么大可不必屈尊去严管的婚介,用心去找,“宽容”的婚介还是有的,你可以去啊,资料登记随心所欲呢。只是,进门认证都能马虎的婚介,你认为她推荐的会员,可信度多高

藏着掖着,无非三种可能:

1、迈不过那道坎,怕熟人知道自家在婚介找人。

源于对征婚和相亲的偏见,大众对婚介的成见。

2、对婚介不放心,怕个人信息泄露。

既然不信任婚介,那又为何而来 讲真,现在个人信息泄露的路径很多,有的婚介也难脱干系,但也不必草木皆兵。

3、心里有鬼。

要么别有企图,要么不是单身。

婚介,需要实名认证。

有些征婚者,一方面,疑虑婚介用假资料;一方面,又不以真面目示人。

你不留信息,他不留信息,婚介工作如何开展

在这个信任缺失的时代,有顾虑可以理解。在别处可以拒绝透露个人信息,但在婚介不行,婚介是做什么的 说白了,就是鼓捣单身信息,从中赚取中介费的地方。

不给个人资料,婚介怎么向应征者介绍 凭想象吗

对于心存疑虑,迈不过坎的征婚方,找亲朋介绍较为稳妥,去婚介,还是得遵守相应的游戏规则。

建议婚介登记个人资料时分基本信息和详细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身高、学历、职业、收入等。可以普遍公开。

详细信息为:家庭情况,住址,主要证件的复印件等。深藏档案,有需要才查阅。

(以下内容,写给婚介从业者)

坚持原则和只管收费,二选一,你会怎么选

不得不承认,确实有很多婚介不注重实名审核。因为现在收个单身太难了,好不容易来个上门征婚的,把流程搞得很复杂,好像故意刁难人家一样,别人一烦,很可能抬腿就走。

可是,婚介一味迁就征婚者,做事没底线,那不是自乱规矩吗 规则一旦打破,收拾起来就难了。

对那些不愿留个人资料,或者不提供有效证件的征婚者,一定要果断说不。当然,前提是,老板或销售的思想工作要做通,毕竟,将收益拒之门外,还是要一些觉悟和定力的。

婚介服务过程中可实行“对等服务”。

不是常规的,交钱多,能看到的对方信息就多。

而是一种诚意的对等。即征婚者告知多少个人信息,才能获知对方相应的多少信息。想看别人的东西,先要把自己的拿出来。(因为有婚介中间方,所以能做到信息交换的公平。)

以上仅为建议,婚介和婚恋网愿否采纳,就非我能力所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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